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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应该是债务人的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
宣告失踪后根据法律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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