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DA规定,淡化的对象为驰名商标的出处和显著性;2、淡化的范围是非竞争性商品或服务首先,对于驰名商标的非商业使用,不属于淡化的范畴。
其次,将类似商标用于竞争性商品或服务,其危害主要是混淆商品或服务出处,利用他人的商誉来扩大自己产品或服务的销售3、淡化的手段以相似标志为主,以相同标志为辅淡化所使用的商标标志有时与原驰名商标完全相同、有时部分相同,但大多情况下是与之相似。
较之以往,侵权人在手段上更胜一筹,他们大多采用与原商标最接近的标识,以此暗示或激发受众联想或误以为其是驰名商标的方式来实施相关侵权行为。
4、淡化的证明相当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