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
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
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如果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向民政局申请补办。
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颁证厅,为有需要的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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