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新某夫妇、何某某夫妇、某通信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当庭判决何某某夫妇在判决发生效力起十日内支付李某医疗费损失。
2016年5月,李新某夫妇工地的宽带需要移机,便到何某某夫妇经营的乡镇通信代理店申请移机,何某某夫妇接到申请后未将此业务上报通信公司系统,私自接受了该业务。在移机过程中,何某某邀请李新某妻子一起帮忙拉网线,因李某在现场便一起过来帮忙,何某某没有明确拒绝李某的帮忙行为。三人在拉网线过程中,李某从四楼摔下受伤。李某、李新某妻子帮助何某某安装网线未要求报酬,何某某也未支付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未注意安全,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到楼房第四层窗外的临时脚手架上,也未听从何某某的劝阻从临时脚手架上下来,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何某某虽口头阻止李某在脚手架上的帮工行为,但未继续采取任何其他有效措施制止该危险行为的继续发生,最终导致李某摔落受伤,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李某自己负担40%的责任,何某某夫妇负担60%的责任。李某请求李新某夫妇承担责任,因李新某夫妇已将此业务交由何某某夫妇代理店完成,且李某的帮工行为也不是在李新某夫妇的安排下实施的,故李新某夫妇不是被帮工人,无需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责任。李某还请求通信公司承担责任,因事发移机业务并未通过通信公司的内部网络,系何某某夫妇的自主行为,与通信公司亦无关系,通信公司也无需承担李某受伤的赔偿责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存在这种善意的义务帮工,比如农村地区的邻居互相帮助收割稻谷、修缮房屋等,这种帮忙行为是不计报酬的,是邻里团结的表现,但属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提供帮助的人为义务帮工人,接受帮助的为被帮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因此,如果不属于第三人侵权导致被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且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的话,被帮工人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要求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的过程中保证帮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帮工人提供帮助时也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防范,避免纠纷。上面就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怎么办 的相关内容,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