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可以先去申请集体户口管理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丢失证明;
2、再由本人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首页原件或者首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办;
3、经核实后备齐以上材料后,派出所户籍科人员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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