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主体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委托。
(2)、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这种委托具有很强的公开性、规范性。
(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5)、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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