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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在婚姻登记地

离婚在婚姻登记地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2024-02-25 13:35:14 已帮助2392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公证立遗嘱的手续是怎样的 遗嘱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二、提交材料

  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受理,发通知单

  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四、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五、内容审查完毕后,报审批

  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六、制作公证书

  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七、发放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注意: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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