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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4种构成特征

非法采矿罪的4种构成特征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2-24 09:23:52 已帮助18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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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4种构成特征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

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

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

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

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

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

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

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

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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