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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百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度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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