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人在提供借贷时不能预先将息金从现值中扣除。借债息金通常是在借债时限期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商定分批偿付给借贷人。但现实中有的借贷人为了确保息金的要回,在提供借债时就将息金从现值中扣除,导致借债人借到的现值实质上为扣除息金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债人的合法利益,使借债人事实上得到的借债少于合同商定的借债数额,影响其资本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债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限定借贷人在提供借债时不得预先将息金从现值中扣除,如果仍在现值中预先扣除的,借债人只需按照事实上借债数额返还借债并支付相应息金就能够了。
2019-02-04 14:58: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