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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祖父和姥姥共养有六个子嗣,大舅已经离世,请问姥姥百年以后,遗愿上的遗产子嗣该怎样分配?

朱* 广东 - 深圳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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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祖父和姥姥共养有六个子嗣,大舅已经离世,请问姥姥百年以后,遗愿上的遗产子嗣该怎样分配?

  遗愿是处置遗产的主要方式,及时订立完善、合法的遗愿能够很好地保护老人们的财产处罚权,避免产生遗产纷争,有利于家庭的安定。但在生活中,众多老人由于短缺遗愿法律常识,对遗愿有些误解,导致所立遗愿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娃儿留下了后患,产生了不利于家庭和睦的后果。近期,笔者从司法部门了解到老人立遗愿时应注意的事项,希望能对老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安定有所帮助。  
一、改变遗愿观念。遗愿不是遗书。许多老人误以为遗愿是遗书,以为立遗愿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子嗣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较早立遗愿是不吉利的想法;娃儿们认为父(母)无必要交代令人难过的事。其实大可不必这样,这些想法是一种误解。遗愿是《继承法》限定的一种法律做法,内容以处置遗产为主,不是所谓的临终遗书。遗愿既能够在身体健康时立,也能够在临终时立。外国的年轻人、中年人立遗愿的现象很普遍。近多少年,国内年轻人、中年人立遗愿的现象也渐渐多起来。因此,老人及其娃儿要改变观念,以平常心态对待立遗愿。  
二、树立权利意识。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者意识,坚决自愿订立遗愿,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愿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根据《民法》和《继承法》的限定,老人有自己的财产或遗产的处罚权,订立遗愿是实施权利的一种法律做法,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生活中,有的娃儿主动要求老人立遗愿甚至逼迫老人立遗愿,有的娃儿还干涉老人遗愿的内容,甚至为遗愿的事情闹起家庭纷争,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是对老人财产权的侵犯。  
三、及时立遗愿。立遗愿是一种法律做法,要求具有多少个要求,如意思自愿、遗愿内容合法清楚、立遗愿人思维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时、临终时、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愿,这个时候会发生意识不清、思维混乱等情况,有时连书写或签名的力气都无了。这种情况下,通常不能立遗愿,立了也可能无效。在现实生活中因怀疑临终所立遗愿效力而产生家庭纷争的案例较多。因此,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愿,避免娃儿在自己身后产生纷争。  
四、注意选择方式。遗愿有分别方式,通常有公证遗愿、自书遗愿、代书遗愿、表面遗愿、录音遗愿等。各种方式有分别的要求,《继承法》有大致的限定。但具体的要求,违法律专业的人士难以完全把握。几种方式有分别的作用和特点。公证遗愿效力最高,最为规范。同时存在多个遗愿的情况下,公证遗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愿,老人离世后,它能够直接在房屋部门等处奏效。而其他形式的遗愿通常不能直接奏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使用的流程比较麻烦,还容易产生纷争。况且公证遗愿目前的收费准则通常在300元以下,经济实用。

2019-01-21 11:2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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