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本领的; (三)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2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水。你不主动辞工,单位不能跟你解除劳动合同。
2018-12-24 05:3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