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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 - 玉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限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商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屋变换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能够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限定处置。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屋,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屋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能够撤销赠与,离婚时房屋还是隶属赠与一方,不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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