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限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及因丧失劳动本主管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侵权做法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后续治疗费。而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限定“器官功效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能够待事实上发生后另行诉讼。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判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花费,能够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后续治疗花费通常应该在事实上发生后另行诉讼。但有医疗证明或者判定证明以后必然发生的花费,能够要求侵权人一次性进行赔偿。
2018-12-18 03:31: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