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限定:机敏车发生交通意外导使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敏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够的部分,按照下列限定承受赔偿职责:
(一)机敏车之间发生交通意外的,由有犯错的一方承受赔偿职责;两方都有犯错的,按照各自犯错的比例分担职责。
(二)机敏车与非机敏车行驶人、路人之间发生交通意外,非机敏车行驶人、路人无犯错的,由机敏车一方承受赔偿职责;有证据证明非机敏车行驶人、路人有犯错的,根据犯错程度适当减轻机敏车一方的赔偿职责;机敏车一方无犯错的,承受不超出百分之十的赔偿职责。按上述限定,交通意外中,两方同等职责,如都是机敏车,保险公司赔偿的不够部分,由两方按各一半的比例承受。如一方是非机敏车行驶人、路人,保险公司赔偿的不够部分,机敏车通常还要承受一半以上的赔偿职责。
2018-12-13 12:44: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