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借券、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拥有的借券、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无载明债权人,拥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议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诉讼。 第三条借贷两方就合同履行地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事后未达到增加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债人提供连带职责保证,出借人仅诉讼借债人的,人民法院能够不追加保证人为共有被告;出借人仅诉讼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借债人为共有被告。 保证人为借债人提供通常保证,出借人仅诉讼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债人为共有被告;出借人仅诉讼借债人的,人民法院能够不追加保证人为共有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做法本身涉嫌违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诉讼,并将涉嫌违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手续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诉讼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奏效裁判认定不构成违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8-12-11 20:06: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