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儿抚养意见》第4条限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娃儿的要求基本相同,两方均要求娃儿与其共有生活,但娃儿单独随祖爸妈或外祖爸妈共有生活多年,且祖爸妈或外祖爸妈要求并且有本领帮助娃儿照看孙娃儿或外孙娃儿的,可作为娃儿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要求予以考虑。 考虑娃儿意见。由于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肯定的辨别和判断本领,能够表述自己的意愿,因此,《娃儿抚养意见》第5条限定,爸妈两方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娃儿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持的,应考虑该娃儿的意见。 最关键的一点,爸妈两方均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另一方有违法犯罪做法(如赌博)的,和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有绝对优先直接抚养要求。当然,应当提供确切的证据。
2018-12-08 16:23: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