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意外的职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意外后当事人逃跑的,逃跑的当事人承受全部职责。但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也有犯错的,能够减轻职责。当事人有意破坏、虚构现场、毁灭证据的,承受全部职责。职责认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限定:“当事人逃跑或者有意破坏、虚构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意外职责不能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职责。”在交通意外中,肇事师傅可能无职责或只有部分职责,但如果逃跑,导致交通意外职责不能认定,师傅就要负交通意外的全部职责。
2018-11-29 12:01: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