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责任,需要根据肇事学生的年龄、当时的具体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来确定。1、关于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另外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不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治安处罚,肇事学生都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民事损害,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请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票据等证据。4、关于学校的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因此,只有在老师发现危险行为并未制止的情况下,学校才承担责任。
2017-04-12 03:57: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