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的司法解释里面无对于执路人爸妈财产的执行限定,所以不应该执行其爸妈的银行存款。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限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限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却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干了具体明确的限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限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钱、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手续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2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流程。
2018-10-30 04:27: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