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的限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敏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意外后隶属该机敏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敏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够部分,由机敏车使用人承受赔偿职责;机敏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犯错的,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因此,
首先应当由交强险进行赔付,交强险已赔付完毕的,摩的车所有人不再承受任何职责;
其次,交强险赔付不够的,摩的车所有人只在自己有犯错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且另一方必须主张证明摩的车所有人有犯错(比如明知道借用人无证行驶仍然出借车辆等情形),对于另一方不能举证的,无须承受相关赔偿职责;
2018-10-23 11:49: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