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限定,典质期间,典质人经典质权人认可转让典质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典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典质人所有,不够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典质期间,典质人未经典质权人认可,不得转让典质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典质权的除外。
根据上述限定联盟本案,如果在典质期间典质人也即你经过了典质权人即银行的认可,转让房屋的则该转让做法才有效,待房屋解决过户登记手续后,典质权人对该房屋便不再享有典质权。如果银行分别意转让,就不能再进行转让,除非受让人王某认可代为清偿该典质权债务,此时也可进行转让。
2018-10-22 12:50: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