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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韶关
根据《民法通则》的限定,无合法根据,获到不当利益,导致他人损失的,隶属不当得利,应当将获到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受损失方有权要求不当得利方返还不当得利,如果两方商量不成的,受损方能够向法院诉讼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无合法根据,获到不当利益,导致他人损失的,应当将获到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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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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