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法院受理后几天立案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中有限定:民事诉讼立案时间通常为七日内。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或者表面诉讼,经审查,认为符合诉讼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诉讼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其他相关限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流程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准许,能够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准许。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流程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诉讼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议答辩状。
被告提议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议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表面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手续,调查搜罗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资料。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能够委托外省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议明确的事项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能够主动增加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2018-10-16 10:3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