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质权设立在先的,并不因买卖而改变,仍能够就典质物实现债权。如果不动产典质未进行登记的,典质未奏效。如果动产典质未进行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限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限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典质的,应当解决典质登记。典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限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限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典质的,典质权自典质合同奏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8-10-06 20:13: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