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为保障其债权得到实现,以土地使用权设定保证的做法符合《保证法》和《物权法》的有关限定。因为《保证法》第二条限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保证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能够依法设定保证;《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限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保证的,能够依法设立保证物权。 二是目前国家和地方都已经有文件应予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典质并对典质登记的解决作发生限定,如《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司间土地使用权典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典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281号)等。 但是,土地登记组织在解决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典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典质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已经解决登记。 二是公司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定,牵涉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准许的,应首先解决准许手续。 三是公司之间订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限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公司能够依法获到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获到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典质。如果设定典质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获到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质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夏日的明媚给他派分00
2018-04-15 03:58: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