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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鞋厂管理员.因朋友介绍去一家新的鞋厂,所以我只好又回到老厂工作.我带到新鞋厂员工干了3000多元.请问律师员工所做3000多元可否讨要.如新鞋厂巨付我应该要怎样办.

冯* 西藏 - 昌都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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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西藏 - 昌都

厂子无罚金权。但根据《薪水支付暂行限定》限定,厂子能够要求员工赔偿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出劳动者当月薪水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薪水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则按最低薪水准则支付。
 
1、《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十六条限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由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薪水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出劳动者当月薪水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薪水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则按最低薪水准则支付。
  
2、《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十八条限定: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薪水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做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薪水和经济赔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薪水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水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经济赔偿和赔偿金的准则,按国家有关限定执行。
  
3、《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十九条限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薪水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2018-10-04 21: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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