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继承的步骤是指法律直接限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在继承开始时,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继承遗产,而是按照法定步骤进行。第一步骤的继承人较第二步骤的继承人有优先权,但同一步骤的继承人之间,并无先后次序之分。法定继承人的步骤由法律以强制性规范形式表现,因而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强制性和限制性作用。只要客观运行的继承关系隶属法定继承,则必须遵守这一步骤。本法在界定法定继承人步骤时,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因婚姻或血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二是婚姻家庭法限定的扶养权利义务的强度和现实生活中事实上发生扶养效果的程度。
(2)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限定的法定继承人的步骤是:
第一步骤:另一半、娃儿、爸妈。丧偶的半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爸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步骤继承人;养祖爸妈与养孙娃儿的关系,视为养爸妈与养娃儿关系的,可互为第一步骤继承人;在第一步骤中的继承人都有平等的继承权,无性别和先后次序之分。
第二步骤:弟兄姊妹、祖爸妈、外祖爸妈。养娃儿与产娃儿之间、养娃儿与养娃儿之间,是养弟兄姊妹,都可成为第二步骤的继承人,但是被收养人与其亲弟兄姊妹之间和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的关系成立而消除,不得互为第二步骤继承人,有扶养的关系的继弟兄姊妹,可互为第二步骤继承人。无扶养关系的继弟兄姊妹,不能互为第二步骤继承人。继弟兄姊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的,仍可继承其亲弟兄姊妹的遗产。
第10条第2条限定:am;quot;继承开始后,由第一步骤继承人继承,第二步骤继承人不继承。无第一步骤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步骤继承人继承。am;quot;由此可见,本条所定法定继承人的步骤在法律意义上形成排斥和增加关系,即第一步骤必然排斥第二步骤,而第二步骤在第一步骤发生全部空缺时进行补位。只要第一步骤中有一个继承人存在或享有并行使继承权,即对第二步骤的继承人产生全面排斥后果,因而,第二步骤的继承人只能在三种情形下才产生补位效果,有权参加继承:
①第一步骤中无继承人;
②第一步骤中有继承人,但全部放弃继承;
③第一步骤中有继承人,但全部丧失了继承权。
如果第二步骤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的义务特别大,在第一步骤继承人继承遗产时,能够依照本法第14条的限定获到适当部分遗产。但这不是事实上继承权,而是对所尽义务的赔偿。以上就是对弟兄姊妹是第二步骤法定继承人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8-09-23 10:0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