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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 - 梧州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限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一方做法,不具有明显的保证性质。托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托付订金的视作托付预付款。托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两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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