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限定,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薪水,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薪水,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薪水,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薪水;因此在构成10级工伤的情况下,首先能够主张7个月的本人薪水。同时根据该条第二点,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议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定。基于本条,您能够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和医疗补贴金,这个需要考虑你们当地限定。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在工伤治疗期间,薪水照旧,构成伤残的话,一直计量到定残的前一天。当然在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相关的医药费营养费都是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18-08-11 05:45: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