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范围;
(四)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禁止养殖范围。三十七条违背本条例限定,在禁止养殖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做法;拒不停止违法做法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金,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废除或者停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做法,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并报经有准许权的人民政府准许,责令废除或者停业。
2018-07-18 22:34: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