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获到《独产娃儿爸妈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获到《独产娃儿爸妈光荣证》之月起至娃儿14岁止,每月发给独产娃儿爸妈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二)娃儿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限定予以补贴;
(三)工人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贴费。第三十三条获到《独产娃儿爸妈光荣证》的乡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获到《独产娃儿爸妈光荣证》之月起至娃儿14岁止,每月发给独产娃儿爸妈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予以相应待遇;
(二)在娃儿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予以照看;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爱人,在资本、技术、训练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予以照看;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本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照看。第三十四条独产娃儿爸妈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限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两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仅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身亡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支付;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乡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获到《独产娃儿爸妈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娃儿的,独产娃儿爸妈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全部送还。
2018-07-11 02:56: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