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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儿小学三年级,学校要求我俩承受一部份职责,请问我俩该承受吗

吴** 广西 - 河池 小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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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西 - 河池

你好,如果学校未尽有管理职责,则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职责,但能够证明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受职责。无民事做法本领人或者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管理职责的,承受相应的增加职责。

2018-06-26 14:2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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