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第十三条限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私行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商定为因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法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受民事职责。”这里所指的是发包人私行使用的结果,问题中的发包人接收该工程不应视为是使用该工程,只能视为该已完工工程的保管职责及毁损、灭失的风险已转移给发包人。承包人不能因此而免去应承受的质量职责。如果是发包人已使用该工程则不符合商定或已使用部分的质量职责施工单位能够不承受职责。
2018-06-01 08:25: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