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七十四条限定,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需要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商定。可见,判断房屋公司出售车库的做法可否合法,要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出售规划内的车库可否合法的问题。房屋公司出售的如果隶属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两方明确商定车库能够出售,那么该房屋公司出售车库是合法的。如果两方对车库的出售无商定或商定不明,则又可分两种情况处置:一是车库在规划中已纳入到业主购房的公摊面积中,业主在购房时托给了相应公摊款项,则该车库应作为共有建筑隶属业主共有所有,房屋公司无权出售。二是车库在规划中无纳入到业主购房的公摊面积中,车库的建盖资本全部由房屋公司支付,建成后也无通过任何形式转由业主负担,则该车库的所有权应属房屋公司,房屋公司当然有权出售。 另一种情况是出售非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可否合法的问题。该类车位、车库不符合规划要求,通常均是挤占了业主的公共空间建盖或者是把业主的公共用房改为车库。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隶属业主共有”之限定,该类车位、车库应隶属业主共用,房屋公司无权对外出售。
2018-05-26 05:33: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