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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 滨州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项限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隶属夫妻一方财产。上述法律限定表明,因人身受到损害而获到的赔偿花费隶属个人所有,具有人身专属的性质。所以不是共有财产。离婚时不隶属共有财产,不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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