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商标侵权案件,除反向假冒案件外,首先要取证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含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多是取标志实物或照片为证。在有些案卷中,标志实物或照片未让当事人确认,也无其他证据来印证此标志实物或照片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据链存在漏洞,难以证实涉嫌侵权标志的事实上情况和侵权事实。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完善证据:请当事人或者其他有确认或证明资格的人员、单位,在标志实物、照片或其他复制件上签名盖章或摁手印确认,或者在标志实物、照片粘贴处盖骑缝章或摁骑缝手印。不能或不便采取以上方式确认的,可采取制作现场体检笔录、制作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将标志实物与当事人或其工作人员或其经营场所一同拍照或录像、进行公证等方式,印证标志实物与当事人相关。在拍照或录像时,能够采用全景式拍摄与局部细化拍摄相联盟的方法,用重建照片或镜头,既固定标志实物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又突出标志实物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之处。使用传统相机或录像机的,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爱人,并将底片连同冲洗出的照片或录像带一同归入案卷;使用数码相机或摄像机的,应将相应的数据刻录在光盘或保存在其他存储介质上,连同照片、取证说明一同归入案卷。制作现场体检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时,应注意固定涉案标志与当事人的关系及与他人注册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之处,确认现场拍照或录像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被侵权的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和图样,也应归入案卷中,以便与侵权标志进行比对,印证侵权事实。认定侵权事实时,应确认被侵权注册商标的注册号。
2018-04-12 10:26: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