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开庭时,如果原告无到场,且无经过法院的准许,能够按照撤诉处置,或者根据需要作出延时审理的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限定,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借口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能够按撤诉处置;被告反诉的,能够缺席裁判。rn第一百四十六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延时开庭审理:rn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借口无到庭的;rn
(二)当事人临时提议回避申请的;rn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再次判定、勘验,或者需要增加调查的;rn
(四)其他应当延时的情形。
2018-02-20 23:13: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