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公司所得税处置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针对有关预提(应付)花费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作发生相应限定,其中两项内容是:
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解决结算而未获到全部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足的前提下,其发票不够金额能够预提,但最高不得超出合同总金额的10%。
第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法预提建造花费。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答允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限定必须配套建造的要求。
2018-01-24 02:55: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