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工人累计工作已到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到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n第四条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n
(一)工人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n
(二)工人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限定不扣薪水的;n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人,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n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人,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n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人,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n依据《公职分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限定:用人单位与工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工人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工人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但折算后不够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2、限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律图天)×工人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3、到新单位后,依据条例第五条限定:工人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限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够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同上。
2017-12-22 16:25: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