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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给钱认定的认定

李** 江西 - 鹰潭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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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江西 - 鹰潭

你好,[虚假给钱、抽逃给钱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背公司法的限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给钱,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给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出法定给钱时限,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虚假给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给钱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给钱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给钱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抽逃给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给钱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给钱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给钱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导致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准则,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招致公司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给钱、抽逃给钱的;
3.两年内因虚假给钱、抽逃给钱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给钱、抽逃给钱的;
4.利用虚假给钱、抽逃给钱所得资本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017-11-08 13:5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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