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公司因工与非因工丧命工人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贴准则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精神:工人因病或非因工丧命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薪水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限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准则的,可按原限定执行。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人丧葬补贴费准则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限定:公司工人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贴费的准则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试用。
2017-10-22 15:43: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