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对(共有生活)的家庭人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出治病或者逼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做法。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做法。这种做法,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暴打、捆绑、禁闭、讽刺、辱骂、侮辱、限制自由、逼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出治疗、不出吃饱饭、不出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出饭吃、不出衣穿或有病不出治疗,构成犯罪应是抛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出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辱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怎样,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持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做法必须具有时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凌虐做法的一个必要特征。有时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凌虐做法。
3、凌虐做法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凌虐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通常家庭纷争的打骂或者曾有凌虐做法,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凌虐罪。有的爸妈教育娃儿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凌虐罪论处。
2017-10-20 17:29: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