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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是怎样的

山东 - 济宁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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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 济宁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下列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本单位原固定职工;

(二)转业退伍军人及其随军家属;

(三)国家指令性分配安置的人员。

2021-08-20 07:1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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