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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店雇主不结薪水

龚** 台湾 - 台东县 涨工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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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台湾 - 台东县


1、在一家快餐店打工,半个月了,不愿干了,应提前三天提议辞工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薪水,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薪水的,能够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规则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限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工人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限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限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薪水和执行最低薪水准则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组织、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和职业技能考核判定组织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考核判定的限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017-09-17 18:3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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