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借口不接受传唤,公安机关能够拘传。
附:《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资料,能够表面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背治安管理做法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准许,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背治安管理做法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资料,能够表面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由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借口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能够强制传唤。
2017-09-16 00:55: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