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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了跟几个朋友去商场逛街,然后进去的时候他们就说不能把包带进去,所以我们就放在商场门口的保管处,可是出来后发现包包不见了,能不能要求保管处承担责任?

杜** 山西 - 运城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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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 运城

根据利益关系来确定保管人的义务及责任程度,是符合民法的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的。据此,我国法律作出了无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就一般过失程度未作明确规定。  对无偿保管人责任的认定可以采用两个标准:  一是采用较轻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认定保管人的责任。这就是说无偿保管人所负有的保管义务应比有偿保管人为轻(如果有偿保管人应负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那么无偿保管人则应负一个一般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即交易上必要的注意)。因为一个合理的普通的在处理自己事务时总是比处理别人的事务更为谨慎、小心。  二是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考虑无偿保管的因素而减轻保管人的责任。换言之,无论保管人应负何种义务,都应负责,但应根据其无偿因素而减轻责任。这两个标准具有一定联系,例如:减轻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也会导致其责任的减轻甚至免除,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因为按照较低的注意义务标准而确定无偿保管人的责任,仍然需要认定保管人应负的注意义务,且并不排除根据无偿保管的特点而减轻其责任。反过来说,如果根据注意义务而使保管人免除责任是不公平的,而需要使保管人负责,也不妨可以使保管人被减轻责任。

2020-10-28 03:0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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