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公安机关的财务部门对看守所的经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看守所应当加强经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严格审批手续。看守所经费年度预算、决算以及重大开支由主管公安局、处长和看守所领导审定。看守所财务工作由一名所领导主管,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看守所各种设备、器械、服装和物资,由看守所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建立购置、验收、登记、调拨、移交、报废、处理、核对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2020-09-28 20:52: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