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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六条的相关内容

山西 - 临汾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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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山西 - 临汾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危害三峡枢纽的安全,发现危害三峡枢纽安全的行为和隐患应当立即报告。
对保护三峡枢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20-09-25 16:3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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