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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十四条是那些内容

广东 - 汕头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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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东 - 汕头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十四条 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
(二)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四)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2020-09-24 03:2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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